第1145章 1154,我的媒體兄弟們!我們勝利了!!!
第1145章 1154,媒兄弟們!們勝利!!!
終于到1219。
千代田霞法院鬧起,群記者們從始就聚集附,還湊鬧絲真相,都形成擁堵。
法院法警得維持秩序,防止群聚集能現踩踏事件。
今永直名譽侵權案,或者「私子事件」公審,由于友過,永直管結果如何,都召記者,所以各媒記者們都過。
就連另方當事《京育報》,也布置記者幾就連們自己報也報導私子事件程,順便還對庭審結果起投票活!
種以作則「娛至」態度,反而讓眾些敬佩~
「都點像什麼活,毯樣」
記者著幕些慨,然抬起相把個景象拍!
「什麼候始啊」
抬著攝像直播記者問,
「管,,們先拍期!」
即使寒凜冽,也沒能阻擋著群媒作者,現氛圍愈鬧起~
就個候,輛豐田世紀緩緩駛向法院正,然穿件永直菜起從子裡面
「永直!!!」尖記者激喊。
「旁邊還森菜!!!」
其記者們始狂按!
沒森菜也起啊?!
過們兩個畢竟夫妻,丈夫參加庭審,妻子起好像也理所當然事~
但對于現記者們,就之!
「直桑、菜桑裡!」
「還請兩句吧!」
「請務必談談現!」
「」
無論其麼呼喚,永夫婦還腳步朝著法院正,很消失記者們線之
「都菜用過」
永直攬著菜法院正,然轉個彎將記者們線甩掉,
「被記者們惦記吧等庭審之被圍堵!」
「哈哈哈又沒被記者圍堵過」菜笑著,「而且直桑陷官司,為妻子麼能夠現鼓勵呢!」
「都只個過」
「難就沒點點概率嗎?怕點點點點?!」菜用分神著永直
「吧」結果畢竟沒
「就應該陪直桑邊」
菜狡黠笑,形鬆挽自丈夫胳膊,
「吧,還沒參加過庭審呢!」
「菜就湊鬧對吧?!」
「才沒!」
兩邊著邊公示好審判庭~
個審判庭就劇沒什麼差別,法官席,兩邊原告被告,面座位旁席
現已經許旁,許都媒員,過允許帶照相或者錄音。
「直桑菜桑」
友法務員自然也已經到,沼田典站起問好,今主辯還崎貴典、裕也、塚裕哉等,已經算律師團。
對面,《京育報》代理律師也,就連總編今順也被告席,正用帶著探究目著永直。
然而永直個神也沒回過只自律師們溝通著庭審話術。
稍微些鬧審判庭,終于法官到候。
眾起起,迎法官記官到,同也表對于法律尊,然庭審正式始!
「本次庭審,正式審理永直先控告《京育報》侵犯其隱私權、名譽權案」
法官朗起訴狀,告被告案之,始讓雙方就提交證據訴訟點始辯論。
「面請原告方陳述」
「法官。」
沼田典語鄭,舉起份報,
「12初,《京育報》版條刊登片文章,以張偷拍圖片,汙蔑方當事永直先『私子』,該事件傳播廣泛,對方回事名譽造成挽回響」
「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還請法官判決被告方侵權成」
「法官,方報導基于照片事實真相所理推測!」
「什麼真相?!」
「真相就永直當、當、當,現醫院產,產只位男性理所當然讓聯到裡面孩子!」
「邏輯成!」沼田典反駁,「永直現產,能望親友、能偶然現麼能夠首先聯到『私子』?惡揣測!」
「事實,方當事現醫院產,因為堂哥永楓裡孕婦分娩,探望!只過拍攝照片瞬,堂哥鏡裡而已」
「被告方,罔顧事實,惡揣測,布實報導,才讓假聞傳播對方當事名譽權侵犯!」
「另,未經允許偷拍照片,對隱私權侵犯!」
「」
就著永直現產事實,被告律師請拍攝照片記者,相邏輯,試圖證永直現個現讓懷疑私子很理。
而且報導用「或許」「能」等等確定語,表自只推測,並沒確定等等
雙方代理律師始就著之已經提交過訴爭點始激辯論起,現確實些律政先鋒式範!
永直位當事得分,至還些興奮,偷偷自妻子:
「菜,得像像律政劇?」
「嗯嗯,很像」菜也像戲樣,著雙方律師辯論,「對,個候應該突破性證嗎?!」
菜話音剛剛落,就見到對方律師川崎弘對著法官:
「法官,方請求傳喚證醫院護士」
「以。」
位京女士醫院護士,證席番介紹之,都確定份。
「請問當VIP產預約檔案,永直名字,對嗎?」
「」
川崎弘笑容,直接向永直,
「眾所周,產預定就產婦丈夫,永直先,請問于點什麼異議嗎?」
居然醫院護士?!
永直些個護士難透漏病信息之,醫院能繼續僱傭嗎?!
哦哦,肯定對方!讓剛好以作回庭主婦?
「反對!對方律師能質問方當事!」
「反對效原告必回答!」
川崎弘繼續:「產預定永直,方依據常理推測,孩子父親永直,也理所當然!」
「對此,永直先難認嗎?」
沼田典正替永直繼續推掉,過永直卻搖搖,示自己以話。
好容易法庭次,如果自己句話,太無趣嗎?!
「川崎律師以回答問題!認!」
眾目,永直自己又些瘋,
「川崎律師,常識錯誤!眾所周產預定名字,醫院付!而丈夫!!」
「眾單親媽媽、無配偶產婦們產預訂名字,以自己、朋友、親至福利構」
「總之,付!」
「」川崎弘頓,「為什麼永直先付?!」
「因為折扣!!!」
永直得理直壯!!
此話,讓都愣,就連法官也詫異目!
「之妻子也該院育,由于些原因,院交,費用以打7折」
「所以次介紹堂哥醫院,直接由預定,費用以減免很簽字也很理對吧?!」
「」
眾所周永直,很很種樣麼能因為折扣種事
被告代理律師話,個原因雖然些譜,但確實很理~
沼田典先步反應過:
「由此,被告方邏輯錯誤而基于錯誤邏輯報導,嚴違背事實,侵害方當事名譽權!」
「」